摘要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实现了对兴奋剂犯罪由适用其他罪名“迂回惩治”到“直接规制”的转型,进一步强化了反兴奋剂斗争的刑法保障机制。当前,应当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客观方面有2种行为类型,表现为“情节犯+行为犯”的模式。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所涉兴奋剂,不宜直接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公布的禁用清单确定,而应当依据行为发生时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加以把握。就引诱、教唆、欺骗使用兴奋剂或者提供兴奋剂入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而言,应当综合主客观要素加以考量。就行刑关系而言,办理妨害兴奋剂管理刑事案件,应当妥当把握行政证据的使用、刑罚执行与禁赛处罚的关系、罚金与罚款及负担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关系3个问题,真正实现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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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