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各级监委的监察权,以及《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创新实践。监察法治的创新实践可以从深厚的中华历史文化传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人民监察思想和法治中国建设中反腐败事业的开创举措等维度进行运行机理的法理诠释。监察权的运行实践中尚存在多维主体认知惯习依赖、法法衔接阻碍不畅和质效评价滞后低效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提升多维主体的法治认知、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建构高效透明的质效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