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情形与责任主体的双重扩张演变情况下,《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信息删除权能否有十足的把握去应对大数据时代的"过度记忆"问题,还需要讨论。分析欧盟的冈萨雷斯案与国内任某某诉百度公司案发现,起源法语"le droit à l’oubli"的"被遗忘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偏好,反而是一种利益衡量规则、一个价值中立的冲突解决方案。对此,《民法典》可以引入"被遗忘权"中的某些概念,平衡好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主体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法与时转则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