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货币已经走向数字货币时代,货币型犯罪体系必然会受到货币表现形式变化的影响。数字人民币的货币属性和数字属性以及伪造手段的独特性对现有伪造货币罪的法益认定造成冲击,而我国现有伪造货币罪的法益范围仍停留在主权实体货币时代,其背后保护的法益仍只有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通过分析数字人民币的货币属性和伪造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点,重新确定伪造货币罪的法益范围,即货币管理秩序、国家货币发行权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区分数字人民币的货币属性和财产属性,对现有伪造货币罪进行修改,增设“假冒数字货币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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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