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以下简称「瑞幸」)控诉星巴克咖啡(Starbucks)(以下简称「星巴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但如果从商业经营模式去深入分析,星巴克未必与瑞幸在同一市场竞争。同时,瑞幸进入市场的速度及力度,亦难以使人信服星巴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星巴克与物业业主签订之「排他性」租赁协议,亦不代表星巴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只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之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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