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有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专利法修改前后500份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专利的披露情况,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和挪威等国的立法,可以廓清现有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框架,反思国内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在202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声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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