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大量实践数据分析和比较,律师的在场权理论的发展与实际发生案件的多少存有很大的关系,在场权制度的最理想状态就是能达到存在而不使用或者是很少条件下适用,追其本质,律师的在场权的作用同诉讼过程中口供、文化以及沉默也算罪和具有利益的替代性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数据易知,在中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并不是一系列严谨逻辑推理而成的结果,常常都是由于一些铁证外加追诉人的犯罪供述导致,使得执法单位毫无辩解的能力,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的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可对宣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产生有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相辅相成,致使达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