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赖于规则社会的建立,在行政管理规则的制定、运行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规则社会的建立与维护。争议发生前,通过提出意见、发送司法建议和审理裁判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制定全面、稳定、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规则,为建立规则社会提供基本遵循,从根源上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在行政管理规则的运行中,法院应严格依法裁判,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得到公平对待;争议产生后,法院应促进、借助、支持行政机关自主解纷;争议进入到法院后,法官应摒弃机械审判思维,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个案实质解纷与树立普遍裁判规则相结合;当裁判不能实质性保障相对人权益时,法院可以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弥补规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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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