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7年8月31日,某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某摊贩零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合格(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告知程序,当事人(被执行人)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