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系统编纂的国际商事惯例。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进行条约法解释分析可以发现,只有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双方同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该规则才能够以整合的方式成为国际贸易合同的默示条款,进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应优先于成文法中的任意性规定予以适用。与国内法根据效力层级直接确定适用顺位方式不同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其应是一种根据裁判机构所确认事实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特殊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