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11年12月3日,东山村民小组与赵九青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约定村民小组将集体房屋整体出租给赵九青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租金为11万元/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协议。2015年12月2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赵九青未续签亦未交纳房租金。2016年1月11日,小组长赵铁生代表村民小组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请求判令赵九青搬离租赁房屋。法院开庭审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