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时需要在统一实体法和相关国内法之间进行选择,以便进一步解决争议双方的实体性纠纷。作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体制中的统一实体法,《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能否适用于某一个具体的案件取决于法院对几个核心术语的识别。国外法院在识别的过程中形成的思路以及创设的标准值得肯定,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在即将修订的时候可以考虑参考这些思路和标准,为我国在走向航空强国的过程中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