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爬虫的广泛运用,区分其合理使用与违法犯罪是重要课题。滥用网络爬虫存在以手段不法侵害数据法益与以内容不法、使用不法侵害传统法益三种不法类型。实践中虽对部分滥用网络爬虫犯罪进行规制,但理论与实务未能区别爬虫与其他技术的不同,对网络爬虫的规制存在刑事责任层次不清、知识产权作品保护漏洞、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阙如和法益评价不充分等问题。应承认数据法益与公民个人信息法益的独立性,对手段不法与内容不法数罪处罚,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预备行为,目的性保护网络正当竞争秩序,同时合理划定违反协议爬取一般数据和开放数据的可罚限度,以实现数字经济下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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