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认定机制决定,处分行为既是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亦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所在,只是在具体把握上,应当对处分行为进行规范性判断。而只要立足诈骗罪规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财产交易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进而实现对财产权保护的法益保护立场,就必须赞同"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主流观点。同时也应承认,无论是传统型诈骗犯罪,还是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犯罪,对处分意识的限定已日趋宽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