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创设取得和传来取得。在创设取得中,应坚持"一户一宅"和面积法定的申请规则。"一户一宅"是申请分配环节的限制,不是对移转取得的限制。"户"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自然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应在不同区域探索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继承人可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应建立宅基地有偿分配和有偿使用制度,坚持在区分不同情形下针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收费标准的措施。宅基地退出应包括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两种类型。申请宅基地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发挥成员民主治理作用。在宅基地审批制度中,应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