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学界对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问题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相关民法规范体系滞后于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事件中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明确被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现行卫生立法并未明确界定"医疗行为"等原因,目前学界对事件中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这首先反映在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由此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影响侵权损害的认定和评价,使被侵权人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为切入点,对事件中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辨析。从行为目的角度来看,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属于临床试验,而不属于医疗行为;同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对于基因编辑婴儿是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对于受试者又是治疗性临床试验。事件中侵权人实施的整体行为是由辅助生殖的医疗行为和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试验构成,因此事件中的侵权行为包含非法行医和临床试验两种侵权行为。由于事件中的侵权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择一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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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健康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