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所体现的本质利益不同,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国家实质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属于政治宣示,但是全民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最终受益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所有权范围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服务以及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交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政府具有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的双重身份,可以采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权力管制、行政磋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政府虽然代表国家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表面上能够对自然资源进行自由地支配,但实质上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时应受到法律规范和国家治理结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