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条款重复上位法规定是一个颇受关注的现象,其在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授权地方就特定事项进行地方立法后就开始显现。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出台、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地方立法的加速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文本数量开始迅速扩张,由于对区域特色把握不足,大量地方立法条款陷入重复上位法规定"怪圈"的问题愈加突出,甚至引发了"警惕立法抄袭"的担忧。(1)在此背景下,能否正视该问题并寻找到合理对策不仅关系到具体某部地方立法本身科学与否,而且一定程度上关乎"中央—地方"二元立法体制的科学运转,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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