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的直接运用模式是将其原始载体或等量复制数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间接运用模式是将筛出的"小"数据或分析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二者都无法回避大数据建模这个技术方法问题。大数据证明的实践价值取决于实体法规范,方法本质是从相关关系"挖掘"出行为因果关系,技术关键是因果性数据的"辨别"。统计建模反映相关关系,可用于证据调查。行为建模反映行为因果关系,具有可解释性,可直接作为大数据证明的技术方法。应基于"保证证据信息原始性"的基本原则构建大数据取证规范体系,可赋予质证方无条件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以弥补质证权利的缺失,应恢复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自行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条款,以使大数据建模得以进入司法鉴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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