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甲乙丙都是一人公司。其中,甲公司的股东是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是丙公司。现甲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原告,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诉请甲乙丙三个公司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支持?也就是能否同时双层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