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赞助法律关系同时涉及合同与侵权问题。基于关涉法域的多元性等因素,《体育法》并未专门规定“体育赞助合同”类型,故只能通过解释论寻求规范依归。考量体育赞助协议的典型合同目的等因素,可以发现“赠与合同说”等传统解释路径存在逻辑错误或规制不足问题。对此,根据体育赞助的营利性、对价性和“品牌传播”目的,将之认定为商业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特殊类型,并以《民法典》第993条及《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作为规范框架,既符合合同层面的规范现实,又能够实现侵权层面的逻辑自洽;同时,应考虑以体育商业标识保护为重点,通过明确使用权流转规则、标识瑕疵担保义务法定化等措施,从合同及侵权两个层面共同为体育赞助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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