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首应是整体法制下的概念,不应限于刑事司法。投案"自动"性应从行政犯是否有履行接受国家执法权威调查义务的现实性角度判断,不是能逃而未逃。同时行政犯主动提供能将违法事实上升为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是自动投案。自首与坦白的合理区分尚需量刑规范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