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的“听取意见”规定,可以体系性地概括为刑事“听取意见规则”。已有的成果未能对之从抽象、宏观层面作一般性研究。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是“听取意见规则”的理论指导。“听取意见规则”可以从权利、诉讼阶段和自由裁量权等角度提炼出多元化类型。不同类型的规则共同表明“听取意见规则”的观念基础是职权信赖,价值追求是程序民主与公正,作用机理是功能承担,程序表征是单方主导决策。然而,“听取意见规则”存在权利保障的元素不充分,有混淆“司法”与“行政”的风险,制约量刑协商机制的引入等弊端。未来,需要遵循合目的性原则,区分诉讼阶段和事项,从回应机制、程序性制裁机制等对“听取意见规则”进行完善,通过“听取意见规则”的经验积极探索刑事听证的本土资源并推进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一些特定制度的功能不应当再通过“听取意见规则”来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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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