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实体衔接以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为理论基础,内容上主要涉及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以及如何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进行衔接。实体衔接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基础,仍然存在着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困难、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衔接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区分行为违法与犯罪认定的要素、完善行刑衔接的立法模式以及改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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