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效应,也存在不利影响。税收制度是影响数字经济活动主体行为,也是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结果的重要因素。从制度的一般性功能看,现行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不适应不仅表现在税制要素的不确定性增加弱化了数字经济的预期功能,而且还表现为提供激励不足,以及没有发挥好应有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功能。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应该加快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立法,强化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协同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部分数字企业加征矫正性超额垄断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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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西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