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SDPR-2022-0230006鲁卫发〔2022〕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综合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