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公证遗嘱制度在遗嘱的法律性质、分类、数量、有关权利义务等方面具有相同特征。由于两国的传统文化、优先追求的法律价值和对拉丁公证制度继承性上存在差异等原因,日本公证遗嘱类型更具多样化、具有优势的法律效力,遗嘱信托具有商业化、内容更具有人性化、收费更为精细,对遗嘱人行为能力认定更为专业,具有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建议从遗嘱信托、遗嘱检认、遗嘱执行和遗嘱见证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中国公证遗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