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释明边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尚未彻底解决,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我国释明边界存在三种样态(应释明、不应释明和可释明),在划定释明边界时应坚持两个步骤和五个方面。当不存在当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时,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则上应限于《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1款,以及以《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为代表的失权情形;案件事实释明应限于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所能涵盖的范畴;在具体证据提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限于鉴定申请,且定位为可释明事项。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诉讼规范及其事实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免突袭裁判。释明边界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赖于保障机制的多元化。以释明请求权、异议、回避、上诉和再审对应释明和不应释明事项进行再分层,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基础上,避免法院负担过重,并最终在我国建立起刚柔并济的释明边界。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