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断发展的劳动形态和用工形式呼吁对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骑手依托外卖平台进行的生产性劳动,本质上属于从属性抑或自主性劳动。将平台劳动的从属性和自主性特征作为类型化依据讨论外卖平台企业用工法律关系,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作为识别外卖平台企业用工法律关系的一般性标准,以劳动自主性作为识别外卖平台企业用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标准。依一般性+特殊性标准对骑手的用工关系进行划分,骑手在合作用工形式中与外卖平台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众包形式中,符合特殊性判断标准同时具有较弱经济从属性的骑手与外卖平台企业之关系为民事关系,但符合特殊性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经济从属性的用工关系应纳入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