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国内和国际司法活动往往存在严格的克制政策或者积极的能动政策之间的游动和选择,这种政策博弈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政策变化中同样有所体现。通过文献资料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阐述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认为:CAS仲裁活动的准司法化趋势,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仲裁员的专业偏好,为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CAS仲裁场景的适用创造了条件。CAS成立初期奉行严格的克制主义,但重新审查权的确立为CAS能动仲裁奠定了根基,尤其是Bosman案件以来,CAS能动仲裁的价值日益凸显,而“Lex Sportiva”的形成则是CAS能动政策的集中体现。随着体育过分商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竞技体育愈益关涉竞争政策和基本人权保障,司法审查的干预让CAS不得不开始转向能动性考量,但这种转向也是谨慎的。体育的特殊性决定了CAS的仲裁政策应当是寻求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之间的有益平衡,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克制主义作为基本仲裁政策,以温和的能动主义作为仲裁政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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