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中规定了“复制发行”的行为方式,尽管司法解释已经对其做出了规定,但是学界对于“复制发行”的理解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比较来看,“单纯复制说”不符合罪数的认定原则,“复制且发行说”与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要求相抵牾,广义的“复制或发行说”难以解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的关系,即便可以对“发行”作一定的限制解释,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狭义的“复制或发行说”将单纯的发行行为剔除,可以合理地界定“复制发行”的外延,避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虚置。事实证明,狭义的“复制或发行说”也能解决网络环境下部分著作权犯罪中“复制发行”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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