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消费者契约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有金钱信用或货物信用的需求。消费者可能自己向专以授信为业之企业经营者寻求信用,可能直接向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寻求货物信用或金钱信用,亦可能透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向专以授信为业之企业经营者寻求金钱信用。当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无法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各种情形中的消费者对贷与金钱之企业经营者是否仍应承担偿还金钱之风险,不无异议。《德国民法典》第358条认为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与授信乃连结契约,经济上一体乃该项连结契约之要件,故前二种情形授信的态样应受到相同的评价,即当企业经营者不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不应承担偿还信用之风险。即使企业经营者将授信关系让与第三人时,该授信关系亦不因让与而受影响。

  • 单位
    台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