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在"法权学说"中阐述的"等量报应"原则是其刑罚观的集中体现,而这一原则来源于外自由概念的演绎。建立在先验自由基础上的外在自由概念又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对应着法哲学中的权利、义务和法治状态。康德刑罚观从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外在自由的法则,即犯罪是对外在自由的破坏,而刑罚则是对外在自由的恢复,这也是"等量报应"的内涵所在。康德刑罚观归根到底是以形式平等和先验自由为哲学根基的,也正因为形式平等原则的理想性和先验自由的偏见,导致了这个理性主义刑罚观最终沦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