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立法将农地租赁表述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在规范意义上,应辨析该租赁关系的客体是农地还是权利。“土地经营权出租”形成权利租赁外观的学理原因是租赁被解释为处分行为,政策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禁止土地租赁的旧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路径依赖。目前,“土地经营权出租”规范处在法政策向法规范转化尚不充分的阶段。依据民法学原理,土地经营权出租应解释为农地租赁,其制度意义在于使土地经营权出租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体物租赁相衔接,规避土地经营权频繁流转的投机风险,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规则的统一。立法在吸收土地经营权政策内涵的同时,应按照有体物租赁的思路完善土地经营权出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