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机合作发明对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础、《专利法》的可专利性审查以及专利侵权认定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哲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于对以洛克劳动创造财富理论为基础的权利论的挑战,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法哲学重构也多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长期受到功利主义效率观念的影响,因此,重访洛克的劳动创造财富理论、康德的财产权理论、罗尔斯正义论,从权利论的角度为人机合作发明专利授权提供正当性解释,很有意义。同时,与传统发明专利相比,在人机合作发明中人类发明者付出了相对较少的智力劳动,应当对其专利权进行限制。根据相关理论中“信赖与充足性”“反浪费反糟蹋”“仁爱附加条件”“权利的普遍性原则”“分配正义”等限制理由,为应对人机合作发明对专利法具体制度的挑战,应该完善人机合作发明授权制度,构建人机合作发明权利行使限制机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