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构成盗窃罪

作者:陈洁; 吴雷超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2): 41-4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2.009

摘要

蚂蚁花呗的发行机构并非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因此,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具备信用卡的表观功能,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约定,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购物或套现的行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责任由账户本人负担,因此,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在手段上具有隐秘性,直接获取他人蚂蚁花呗账户上财产,因此,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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