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极强的虚拟性,销售者难以辨认与其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再加上生活方式的转变、网络信息多样化,未成年人更容易被网络商品诱惑,成为网络交易合同的一方主体。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网络交易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出现了冲突。为此,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法律内在的法理基础,提取它们各自的优势,旨在为未成年人订立的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提供一个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