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未成年网民规模扩大,其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成为焦点。我国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分为家庭、网络和公权力保护,但家庭保护中的监护人同意遭受质疑,网络保护中的主要责任主体缺位,公权力保护中的救济规则构建存有缺陷,使三重保护出现漏洞,危害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通过“替代决定”模式修正,从而明确履行网络安保义务,规制公权力保护救济,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权益保护,实现三重保护衔接,在尊重未成年人个人意志的基础上构建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