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由征地审批后调整到审批之前,不仅拓展了政府征收土地决策的回旋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凸显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在的民主协商之应然性制度功能,弱化了土地征收强制性交易的实然面相。但由此也面临着协议附条件生效项下的条件之类型、协议未生效责任承担以及签约率与征收决定关系等诸多全新的问题,只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妥善解决该类问题,方可真正发挥集体土地征收协议应有的征地民主协商之功能和作用,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推动征地民主协商制度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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