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查阅权,而其范畴受到了"不正当目的"的限制,在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界限模糊。另外,股东作为企业投资人,其权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对于公司管理和公司长久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明确"主营业务"以及"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概念,解读"不正当目的"的范围和边界,有利于股东查阅权的保护,平衡双方利益,稳定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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