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适用对象问题,成为办理此类案件首要解决的问题。从犯罪主体上,企业合规应适用于企业及企业关键成员;从犯罪性质上,涉重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建立在企业与企业成员责任分离的基础之上,仅可使企业通过合规获得不起诉,且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案件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从企业规模上,企业合规不仅应适用于大型企业而且应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为了防止企业合规被滥用,应审慎确定适用对象,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严格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

  • 单位
    山西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