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无产可破案件数量较多,由于破产费用的缺位,致使程序提前终结、破产案件无法清算,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针对此类案件的现有措施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通过各地的积极探索与经验借鉴,尝试设立破产管理人基金为解决此类问题指明了出路。在基金的法律规制方面,基金应有法律依据、来源合法,并建立使用透明、监管有效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