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上,侵权替代责任有完全替代模式和有限替代模式两种立法例。法释[2003]20号第9条、第13条采有限替代模式。《民法典》第1191条、第1192条采完全替代模式。《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12条和《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1条应采何种模式,进而,第1191条、第1192条的规定,均有进一步讨论反思的空间。替代责任有类型化的必要。在一些场景中,有限替代模式更有助于实现替代模式的立法目的,应当在我国民法上重构有限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