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指明私鉴定之性质,对私鉴定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意见在理论上存在较多缺陷。传统学理视角下倾向于将私鉴定定性为民事证据,此种错误认知有其内在的逻辑矛盾,且限制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与路径。实证研究表明,受立法和学理上的影响,证据定位导致私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适用弊端。为破解前述理论及实务困境,应当将私鉴定定性为诉讼主体所作的当事人陈述。私鉴定既是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部分,又是当事人顺应主张具体化要求的重要体现。此举不仅能够化解私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冲突,还能够恰当地贴合司法解释规定而使一系列具体的适用规则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