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正展现出形象真人化、内核智能化、功能身份化三大演化趋势。同时,三大演化趋势又带来了虚拟数字人客体主体化和物格人格化的二重法律向度。基于上述变化趋势,虚拟数字人的法律性质界定又分别面临主体认识困境和客体归属困境。针对虚拟数字人法律性质界定面临的双重困境,应以“主-客”“人-物”为标尺,对虚拟数字人的法律性质进行类型化度量和归类化考察,将虚拟数字人分为以动画CG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数字化身和弱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人格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及以强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物格人型虚拟数字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