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