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采取特殊的"一裁两审"制,即仲裁作为我国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是特殊的诉讼时效,仲裁的起算点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显然此起算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此外,随之而来的是仲裁时效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衔接上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实践中应当在尊重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仲裁时效存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