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前置程序的取消有助于在司法层面实现民事责任的独立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虚假性”“公开性”与“不利性”三个标准,重大性应以“投资决策敏感标准”为基础,将“价格敏感标准”内化其中加以判断。损害结果的计算在于时间节点的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都应当考虑是否对市场与投资者产生实质影响,结合此要素确定节点判断标准。前置程序的取消使得起诉门槛降低,法院压力增大,在借助专家辅助主体提高专业性的同时,可以通过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等形式提高司法实践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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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