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上予以深刻阐释。我国自2018年以来形成了生态文明引领下的独特的环境宪法体系,实现了环境立宪主义由薄到厚的转变。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典作为制度保障,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体系内含着环境权的保障,环境法典既须对实体性环境权予以一般性宣告,也应完整塑造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来实现程序性环境权。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体系化的国家环保职责,从而塑造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国家环保职责的法典化建构应当为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审查预留空间,从而通过宪法调适实现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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