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政办函[2017]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